房地產公司支付拆遷勞務費需繳契稅
發布時間:2012.09.18 新聞來源:
法制網北京9月17日訊記者蔡巖紅國家稅務總局今天針對納稅人新近提出的涉稅熱點問題進行了解答,就房地產公司支付給拆遷公司勞務費是否需繳契稅、如何判斷企業所購買的建筑物是否屬于契稅應稅房屋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就房地產公司支付給拆遷公司的勞務費是否需繳契稅,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此種情況需要繳納契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其中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開發公司自行實施拆遷的,其支付給拆遷公司的勞務費屬于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應并入包括拆遷補償費在內的各種補償費中作為契稅的計稅依據。
具備房屋功能建筑均征房產稅
就如何判斷企業所購買的建筑物是否屬于契稅應稅房屋,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凡是房產稅征稅的房屋范圍均可作為契稅的征稅對象。
國家稅務總局解釋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中對于“房屋”的解釋,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
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還規定,對具備以上所述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征收房產稅。
單建地下車庫需繳土地稅
針對納稅人提出,單獨建造一個地下車庫是否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回復稱,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征稅款。
承租他人土地繳稅情況有別
就承租他人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該由誰繳納?國家稅務總局表示,應區分不同情況。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拆遷重建收入確認方式分兩種
在答復納稅人提出的拆遷原址重建房產其收入如何確認時,國家稅務總局認為應分兩種情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確認收入,即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